北京天天一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天天一泉净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881行初28号

原告北京天天一泉净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告北京天天一泉净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天一泉净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天天一泉净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俊林

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

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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