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881行初28号
原告北京天天一泉净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告北京天天一泉净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天一泉净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天天一泉净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俊林
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
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