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4170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天一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2号楼8层2**915。
法定代表人:战利超。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天一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婵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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