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友志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479宁波众友志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鹏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6479号
原告:宁波众友志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688号1幢(9-9)-(9-13)902。
法定代表人:刘俊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贻瑶,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鹏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众友志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鹏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众友志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众友志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宁波众友志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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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胡正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