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7008号
原告
***,女,1993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配偶,1990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
被告
浙江众友志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84777983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722弄16号1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事由
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