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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众友志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7008号 原告 ***,女,1993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配偶,1990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 被告 浙江众友志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84777983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桑田路722弄16号1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事由 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