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91民初971号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住所地临西县下堡寺镇油棉加工厂院内。
负责人:张士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举,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河北大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988号红星美凯龙商务综合体10层2单元1011室。
负责人:李文达,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勇,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大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1.5元、保全费970元,由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依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