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1617号
原告:太原朝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87号1幢西塔楼11层D、E室。
法定代表人:梁忠庆,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紫倩,太原朝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告一:武乡县蟠龙镇中学。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蟠龙镇。
法定代表人:赵志平,校长。
被告二:武乡县科技教育局。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丰州镇迎宾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申俊杰,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朝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乡县蟠龙镇中学、武乡县科技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朝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朝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太原朝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太原朝阳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负担。
审判员 宁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