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1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仙峰泉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仙峰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杨家庄乡八里店村。
法定代表人:邵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晗,河北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冀朝,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仙峰泉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6民初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仙峰泉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仙峰泉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仙峰泉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计4085元,由上诉人河北仙峰泉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育红
审判员 孟庆池
审判员 马 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