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6民初953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对原告***与被告河北仙峰泉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636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冀0636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最后一段后添加一段,内容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