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拟稿纸
发文字号:(2019)新0109执1440号之一
缓急:
密级:
签发:陈先勇
2019.9.30
签发
陈先勇 2019.09.30
陈先勇
审核: 杜 浩
2019.09.30
主送:
抄送:
拟稿单位:执行一庭
拟稿人:杜浩
份数:
印制单位:办公室
校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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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执行裁定书
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9执1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美汇佳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
法定代表人:蒋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广宝,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晟达欣农牧业生态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
法定代表人:刘景伟,该合作社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美汇佳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晟达欣农牧业生态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65,899.37元,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执行的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9执14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浩
审 判 员 陈朝阳
审 判 员 邓 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