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7民初19628号
原告: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3223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相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敏,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天河区先烈东横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斌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吕文静
人民陪审员  钟长梅
人民陪审员  姚 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周 涵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