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6897号
原告: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3223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相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彤,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祺,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贺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6.78元,由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万红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晓磊
书 记 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