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1民初12384号

原告: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3223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相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彤,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合兴顺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甲秀南路花溪段溪山御景第1幢负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冠生态公司)与被告贵州合兴顺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合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冠生态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张雨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贵州合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原告绿冠生态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贵州合兴公司偿还欠款97
0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7 00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诉讼费用由贵州合兴公司、**负担。

二、有无书面合同:有。

三、合同标的物:草种(普通包衣白三叶、鸭茅、甜高粱)。

四、买方:贵州合兴公司;卖方:绿冠生态公司。

五、合同履行期间:2015年12月3日至2019年8月31日。

六、进货总金额:167 004元。

七、约定付款情况:2019年8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

八、实际付款情况:贵州合兴公司、**仅向绿冠生态公司支付货款70 000元,欠付金额97 004元。

九、是否约定违约条款:有。

本院当庭电话询问贵州合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绿冠生态公司与贵州合兴公司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及贵州合兴公司、**出具的《对账确认函》、《欠款确认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本案中,绿冠生态公司依约向贵州合兴公司供货,贵州合兴公司对欠付货款金额予以认可,但至今未予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贵州合兴公司的欠款承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贵州合兴公司未依约支付欠款,**应对贵州合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绿冠生态公司要求贵州合兴公司支付欠款97 00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7 00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贵州合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故本院对绿冠生态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贵州合兴顺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绿冠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7 0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7 00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贵州合兴顺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元、公告费260元,由贵州合兴顺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岩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丹青
书  记  员   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