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安众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执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众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吉安众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勇、龙丽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赣08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安众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吉安众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勇、龙丽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20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赣08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东平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李 小 兵
书记员 王 小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