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童欢笑游戏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赣0802民初3847号
原告深圳市童欢笑游戏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童欢笑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西三鼎公司)、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西建工三建)、被告吉安市妇幼保健院(下称吉安市妇保)、被告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吉安市城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童欢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庆、王彪、被告江西三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婷、被告吉安市妇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琳、被告吉安市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奔、郭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建工三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童欢笑公司与被告江西三鼎公司签订的《吉安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整体项目合同书》,总发包方、承包方(次发包方)均未提出发对,视其同意原、被告上述合同。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该及时核算确认并支付工程款项。原告承建的项目工程已经完工,且业主也已经验收并投入了使用,故被告三鼎公司以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该项目工程货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吉安市妇保、吉安市城投公司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江西建工三建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也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以及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可以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并经本院审查,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江西建工三建公司中标承建吉安市妇保(吉安市儿童医院)新院区门诊医技楼、住院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工程,江西建工三建公司与吉安市儿童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江西建工三建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被告江西三鼎公司。因建设需要,2018年4月27日,被告江西三鼎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吉安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整体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江西三鼎公司向原告采购设备一套(包括大情景训练室、形象思维训练室、抽象思维训练室、精细化训练室、引导式教育室等),工程总造260万元,含运输、一次安装、培训、增值税票,设备明细附注列明了项目内容清单。合同第四条约定:货物到达甲方即被告江西三鼎公司指定场地施工后一星期内付定金20万元;乙方即原告完工后,经被告江西三鼎公司竣工验收后,需付清总金额80%即214万元,最后10%余款即26万元转为质量保证金,在验收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被告江西三鼎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的工期为30天,即在2018年5月28日前完成。如果乙方即原告在5月30日之前没有完成,(甲方)被告江西三鼎公司有权扣除原告总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被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完工后,2018年5月27日,建设单位盖章(吉安市儿童医院)认可验收合格。该项目已经投入使用。被告江西三鼎公司只支付了原告20万元。总承包方江西建工三建公司、分包方江西三鼎公司与建设方吉安市儿童医院(吉安市妇保)目前没有验收结算完毕。
一、被告江西省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童欢笑游戏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40万元、违约金48万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童欢笑游戏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40元,减半收取149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20元,由被告江西省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陈治民
书记员  易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