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541号
原告吉安市龙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龙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龙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龙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计2770元,由原告吉安市龙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芳
人民陪审员 毛祖枋
人民陪审蒋克诚
法官助理郭骏
书记员熊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