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赣0802民初2169号
原告:井冈山市鑫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和美家园9幢店面9-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56866253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西万家福综合楼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132239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吉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华夏天地市场运营管理(吉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5HP19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市行政中心(吉州区城南)D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23903449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井冈山市鑫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均简称:井冈山鑫远公司)与被告三河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均简称:三河华夏公司)、第三人华夏天地市场运营管理(吉安)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均简称:华夏天地吉安公司)、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书主文外均简称:吉安城投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冈山鑫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河华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吉安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井冈山鑫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联合作出的终止及变更授权庐陵美食城项目运营公司的行为无效;2、判令确认由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继续履行与第三人吉安城投公司之间的《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1日,针对庐陵美食城经营权整体投资运营项目的需要,原告、被告及华夏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及***共同投资,专门设立了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之后,被告三河华夏公司确认由第三人华夏吉安公司承接其于2016年5月16日与第三人吉安城投公司签订的《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即该租赁经营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并得到了合同相对方吉安城投公司的同意。自此,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便以自己名义和独立财产全面运营管理庐陵美食城项目,与吉安城投公司、庐陵美食城各商户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然而,2022年2月11日,被告及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共同向庐陵美食城各商户发出《联合告知函》,终止及变更庐陵美食城项目运营公司,将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承接履行的《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给被告另行注册的“吉安华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中,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因事先未经公司内部决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则违背了原、被告等共同设立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的初衷,意图谋取属于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的商业机会,严重损害了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的相对方,向原告复函告知未同意被告提出的终止及变更庐陵美食城项目运营公司的申请。原告作为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诉讼中,原告井冈山鑫远公司撤回第2项诉讼请。
被告三河华夏公司辩称:1、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原告诉状所称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有权变更经营授权,被答辩人无权干涉。三、答辩人依法终止第三人华夏天地公司经营案涉项目的授权,系因华夏天地公司存在严重的经营困难,如不变更授权将严重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
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辩称:1、鑫远公司的诉状所称事实与客观不符。2、基于我公司存在严重的经营困难,第三人三河华夏公司单方终止我公司经营授权,我公司无权继续履行案涉《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
第三人吉安城投公司辩称:1、三河华夏公司以及共同确认的项目运营公司华夏天地吉安公司均应当受到招标文件和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的约束,接受项目的所有权方即答辩人吉安城投公司的监督、管理。2、三河华夏公司无权单方面变更或终止经营美食城项目运营公司华夏天地吉安公司。3、近期因华夏天地吉安公司股东(三河华夏、井冈山鑫远公司)内部纠纷,三河华夏公司单方终止及变更项目运营公司、解散员工等事宜,众商户已联名向吉安城投公司报告不支持终止及变更华夏天地吉安公司,也已经引起了舆情和上访,打击了商户的经营信心,更影响了庐陵美食城项目的商业形象。答辩人吉安城投公司认为,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持续稳定经营庐陵美食城,给商户提供一个稳定的营商环境,三河华夏公司作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的股东,应先与众商户沟通好,并处理好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做到股东内部无争议,合法取得终止及变更庐陵美食城项目的运营公司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的内部决议或通过法律途径解散华夏天地吉安公司并成立新的项目公司后再报送答辩人吉安城投公司决定是否同意终止及变更项目运营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的企业信息、***和中华民国身份证、《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证明书》、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的章程》(2021)赣08民初46号判决书、《联合告知函》、吉安华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告知函》2份、关于《关于庐陵美食城项目运营事宜的紧急报告》的复函、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诉承租户租金判决书、裁定书、《不支持终止及变更庐陵美食城项目运营公司的报告》,被告三河华夏公司提供的《庐陵美食城招租项目备案资料》、《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802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8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8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080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8民终1640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民终508号民事判决书、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及不予出席告知函若干、泸溪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赣0323执保213号之二、原吉州区商务局2016年5月9日作出的吉区商外资字【2016】005号批复、微信聊天记录、出警记录、当事人华夏天地公司国家企业信用报告及出资记录、吉城投函【2018】27号关于华夏天地公司授权备案的函、三河华夏企字(2022)001号关于终止授权变更庐陵美食城项目运营公司的告知函,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提供的华夏天地公司章程、《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吉州区商务局2016年5月9日作出的吉区商外资字【2016】005号批复、当事人华夏天地公司国家企业信用报告及出资记录、催缴出资函、三河华夏终止授权函、原告鑫远公司给商户的函、三河华夏公司与华夏天地公司联合告知函及安置员工的相关资料、聊天记录及报警记录,第三人吉安城投公司提供的《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关于终止及变更庐陵美食城项目运营公司的告知函》的复函、告商户书、三河华夏公司向城投公司发送的《关于终止及变更庐陵美食城项目运营公司的告知函》、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给城投公司发生的往来文件(部分)。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4日,吉安城投公司向市政府呈报《关于审定庐陵美食城公开招租招标方案主要内容的请示》,2016年2月5日,市政府同意吉安城投公司提出的公开招租方案。2016年2月6日,吉安城投公司委托吉安诚信拍卖有限公司、江西鑫磊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公开招租。2016年3月18日,被告三河华夏公司通过竞租成交,取得庐陵美食城20年租赁经营权(自签订《租赁合同》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租金总价9372.08万元,成交确认书中备注载明:承租人必须按吉安市××经营权整体招租(20年租赁经营权)项目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条件执行,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三河华夏公司在承租人处签名盖章。
2016年5月16日,被告三河华夏公司作为乙方与第三人吉安城投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约定本合同租赁商铺位于吉安市××。经营业态:本着“业态规划优先、经营效益优先、服务旅游优先”原则,以泛旅游项目为落脚点,以美食文化为主导,融入文创理念…经营要求:乙方承租后不得整体转租,经营范围需符合庐陵美食城业态,并需报请甲方备查。租赁期限商铺的免租期(包含免装修期)为5年,项目分三期移交,免租期起算时间为建筑移交时间(交房日,具体以书面交房通知单为准)。商铺的租赁期限从交房日起算,租赁期为20年。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招租人承诺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承租人必须在吉安注册项目运营公司,运营公司享有中标方同等的权利、义务,全面负责承租期间运营管理,承租人授权该项目运营公司履行合同所赋予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保证庐陵美食城规范、有序、整洁、文明营运。
2016年4月21日,华夏投资公司(甲方1)、三河华夏公司(甲方2)、***(乙方)、原告井冈山鑫远公司(丙方)为成立华夏天地市场运营管理(吉安)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一份《华夏天地市场运营管理(吉安)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三方共同投资在江西省吉安市××市场运营管理(吉安)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宗旨:针对江西省吉安市(庐陵美食城,暂定)经营权整体投资运营项目。甲方现金出资占股28%,智慧财产占股24%,甲方实际持有本公司股份合计52%,乙方现金出资占股15%,丙方现金出资占股33%,现金出资应在收到汇款通知后汇入公司账户。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的《企业董监事信息》显示,***和、***、***、原告***、***及***为该公司董事,***为董事长。2016年5月9日,吉安市吉州区商务局向华夏香港公司作出吉区商外资字(2016)005号《关于华夏天地市场运营管理(吉安)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设立“华夏天地市场运营管理(吉安)有限公司”,同意公司章程及上述人员组成的董事会。同年5月11日,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经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随后,三河华夏公司出具证明书一份,载明:因应吉安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三河华夏公司经招标程序取得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权于2016年5月16日与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签订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为了提高招商经营管理的效益,加强与政府对接的效率,及对台湾客商提供更好的服务,承接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华夏天地市场运营管理(吉安)有限公司承担。吉安城投公司在证明书左下角批注:“同意华夏天地市场运营管理(吉安)有限公司承接三河华夏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2022年1月7日,吉安华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核准成立。股东为***、三河华夏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任公司总经理。
2022年1月15日,三河华夏公司向吉安市城投公司发送《关于终止及变更授权庐陵美食城项目运营公司的告知函》:2016年5月16日,我公司通过公开竞标与贵单位签订了《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之后我公司严格按照该合同要求,成立了华夏天地吉安公司运营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项目。现由于华夏天地吉安公司内部股东纠纷、诉讼不断,致使公司无法做出有效股东会决议,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为此,我公司作为《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一方的主体,作为项目的承租人,为满足项目良好运营管理,期望在合同期限内良好发展,造福地方,现决定终止对华夏天地吉安公司就庐陵城项目运营管理的授权,由我公司另行成立并授权新项目公司——吉安华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1日起接管并运营管理庐陵美食城项目。
2022年1月25日,吉安华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商户发出告知函,载明:经三河华夏公司会议决定,于2022年1月31日正式终止对华夏天地吉安公司在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项目之运营管理的授权,从2022年2月1日起另行授权我司运营管理。现通知如下:一、截止2022年1月31日前,依据《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确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由贵司及时向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缴纳,所涉权利义务关系由华夏天地吉安公司承担或享有;二、自2022年2月1日起,贵司与华夏天地吉安公司依据《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我司。依据《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确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等向我司缴纳。
2022年2月11日,三河华夏公司和华夏天地吉安公司向庐陵美食城所有各商户发《联合告知函》,载明:华夏天地吉安公司自启动运营项目以来,即有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的问题,及其内部的股东长期以来互不信任,部分股东恶意对外宣传公司股东不合、声誉不佳,致使经营团队经营困难。运营期间部分股东为一己私利,导致诉讼争议不断……三河华夏公司依据《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而享有的合同权益决定单方终止对华夏天地吉安公司授权,于法无据。同时,三河华夏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吉安城投公司发函告知变更授权事实,并于2022年1月25日向广大商户告知变更授权等相关重要事实;同时,华夏天地吉安公司依法作出公司内部决定,完成了项目运营相关交接事宜。
2022年3月3日,吉安市城投公司向三河华夏公司发出关于《关于终止及变更庐陵美食城项目运营公司的告知函》的复函,载明:你公司《关于终止及变更庐陵美食城项目运营公司的告知函》收悉,经我公司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庐陵美食城项目系经过招投标确定的整体承租方,在项目招标文件租赁合同以及《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中均有约定,即“中标方单位须在吉安注册项目运营公司,运营公司享有中标方的同等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承租期间的运营管理。”你公司中标后的设立的运营公司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已由双方确认,你公司在《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实质上已概括转让给了华夏天地公司,华夏天地公司经营庐陵美食城项目已经多年,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亦有一定的责任承担能力。现运营公司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的股东之间纠纷不断,我公司建议你公司先处理好华夏天地公司股东内部争议事宜,并取得终止及变更庐陵美食城项目运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之后再报送我公司研究决定。在我公司未书面同意终止及变更庐陵美食城项目运营公司前,不得以华夏天地公司以外的名义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向商户发函或向我公司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等。此外,近期因你公司变更项目运营公司、解散员工等事宜,已经引起了舆情和上访,更了庐陵美食城项目的商业形象。故你公司应当会同华夏天地公司做好善后工作,妥善消除影响,保证庐陵美食城项目正常有序运行。
另查明,***和的父亲是***,母亲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原告能否要求确认被告三河华夏公司作出的终止及变更授权庐陵美食城项目运营公司的行为无效?
关于原告是否适格的诉讼主体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和有关公司机关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拒绝或怠于履行职责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本案中,井冈山鑫远公司作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股东,认为三河华夏公司和华夏天地吉安公司向庐陵美食城所有各商户发出的《联合告知函》,意图谋取属于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的商业机会,严重损害了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的利益,在***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的董事长,***和、***、***为董事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先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履行职责,再提起诉讼已无必要,故原告作为公司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被告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能否要求确认被告三河华夏公司作出的终止及变更授权庐陵美食城运营公司的行为无效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三河华夏公司和第三人吉安城投公司双方就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事宜达成了《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三河华夏公司应当在吉安注册项目运营公司,为此,成立了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承接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当时吉安城投公司批注同意华夏天地吉安公司承接三河华夏公司与吉安城投公司签订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现三河华夏公司要终止及变更授权庐陵美食城运营公司,是三河华夏公司与吉安城投公司履行《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原告井冈山鑫远公司并非该合同相对人,其要求确认三河华夏公司终止及变更授权的行为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认为三河华夏公司终止及变更授权行为,会给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造成损失,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三河华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撤回判令确认由第三人华夏天地吉安公司继续履行与第三人吉安城投公司之间的《庐陵美食城整体租赁经营合同》的诉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井冈山市鑫远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井冈山市鑫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