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民申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镇。
法定代表人:徐永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经济开发区输变电产业园区新泰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刘鑫,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9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单位按旷工与申请再审人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与事实不符。申请再审人是在姚德军的允许下家待岗,而不是旷工,请再审法庭调查询问(姚德军电话:138××******)。当时单位罐体放假,执行的就是先放假,后补请假条。2、培训合同一事,本人没有培训过,也没有签过培训合同,当庭已说明,劳动仲裁时本人已说明,愿意继续履行。3、二审说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存在不到岗出勤工作,这是不对的。申请再审人每天上班打卡签到后,在更衣室等待安排工作岗位,但单位并没有给安排工作岗位,而是解除了申请再审人的劳动合同。4、员工手则里没有对员工放假在家待岗有什么规定,执行的就是员工手则里的“特殊原因下,先口头放假,事后补办请假条”。申请再审人就是放假在家待岗的,补请假条时,主管领导就不给签字,这不是申请再审人的错。5、档案一事,申请再审人档案与事实不符,申请再审人2000年左右进厂就从事罐体焊接工作,2006年由单位办理压力容器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但单位档案里却没有记载的是“员工”,那申请再审人交办证的费用有什么用,应该退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判定:被申请人在合同期间,在申请再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申请再审人),现申请再审人要求被申请人赔付双倍补偿金;要求被申请人补充档案缺失工种部分,申请再审人工种是“压力容器”,而不是“员工”;依法判定:被申请人退还压力容器证件收取的费用,因证件属于申请再审人特殊工种的工作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问题。***的上述主张在二审上诉状中均已提出,且其依据理由与上诉状基本一致。二审法院对***的上述主张及依据理由进行了审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在本次申请再审过程中,对其上述再审请求未提供新证据及新事由。本院对***的上述再审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主张补充档案缺失工种部分以及退还压力容器证件收取的费用等问题。因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未就该部分诉求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放弃通过第二审诉讼程序实现权利救济的途径。一审法院对相应的诉讼请求、质证和抗辩意见均进行了审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的上述再审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明章
审判员  钟 峰
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