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2民初6504-2号
申请人: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生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9676337H。
法定代表人:陆维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伟,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
被申请人:日照鑫***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园四路高新技术创业技术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祥江,经理。
申请人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鑫***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将被申请人日照鑫***电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高新支行账号为16×××05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鑫***电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高新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成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