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泰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与日照鑫泰莱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2民初6504号
原告: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生力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9676337H。
法定代表人:陆维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伟,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日照鑫***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园四路高新技术创业技术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祥江,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鑫***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乐邦印刷器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汤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