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2民初7650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涛,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鑫***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园4路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祥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兆帅,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日照鑫***电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郓城县,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鑫***电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许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