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2285号
原告: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15408651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发展大道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202003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汇才管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老街办发展大道269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8YUR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52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被告:***,女,汉族,1958年3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原告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汇才管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汇才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汇才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汇才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