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277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永丰县。
被告: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黄石市发展大道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2020038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
原告***诉被告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2021年11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4元,减半收取计1987元(原告已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