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5民初277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永丰县。 被告: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黄石市发展大道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2020038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 原告***诉被告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2021年11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4元,减半收取计1987元(原告已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