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执恢14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源北省黄石市发展大道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2020038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621民初2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9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等,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2.本院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辆2014年注册登记的长安小汽车;
3.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经电话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说明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621民初2903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院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