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04执恢1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姜魁,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港区。 被执行人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发展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港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港区。 申请执行人姜魁诉被执行人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204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事项:“被告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姜魁给付借款本金12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算按照月息2%计算)。”因被执行人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投资、无工商登记投资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B×××××的长安牌车辆一辆,已被多案查封,再查封无实际意义;另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京P×××××的飞度牌车辆一辆,已被多案查封,再查封无实际意义。 3、另查被执行人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120.6728万元(股权占百分之0.1295),本案系首封,冻结期限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申请执行人姜魁不同意予以评估拍卖。 三、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被执行人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无房产登记信息。 1、原湖北孚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下陆区老街办发展大道××号厂房(产权证号:00××55)及位于下陆区发展大道××号生产车间(产权证号:00××82),均已抵押给**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后**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已予以轮候查封,该不动产系生产设施,暂不宜处置。 2、另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区花湖大道5-9-2001号房产和被执行人***位于**××区××大道××房产,本案已予以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权处置。 3、本案诉讼保全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区***办楠竹林85-47号(不动产权证号:92私0018)房屋,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一审、二审裁决确认该房屋为***所有,与被执行人***无关。 四、向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走访,反馈查无此人。 五、执行制裁措施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六、执行标的情况:目前本案尚未执行的金额为1210000元及利息。 综上所述,本案本次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姜魁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204执恢1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孚龙管道直饮水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姜魁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吴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