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2民终8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丰台区**环**路**号**号楼**层中段办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北京汇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攻,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省保定市清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汇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攻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0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能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攻的全部诉讼请求。汇能公司主张其公司已将**攻在外出差的全部合理花费足额报销,不应再支付出差补助;**攻不存在周六日及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其公司不应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错误采信**攻的证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故其公司上诉请求改判。
**攻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汇能公司的上诉请求。
**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汇能公司支付:1.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出差补助58500元;2.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2月1日周六日加班工资19320元;3.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2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98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攻于2015年3月19日入职汇能公司,月工资3000元。**攻主张因其工作需要经常出差,汇能公司在其入职时***出差期间另行支付出差补助,现汇能公司未支付其出差补助、周六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攻就其主张出具了通话录音及文字材料、出差行程表及电子邮件截图、银行流水等证据进行佐证。汇能公司认可通话录音及文字材料、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对出差行程表及电子邮件截图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汇能公司主张其公司实行先预支费用再核算报销,不认可存在加班,并就其主张出具了预支出差费用转账记录、报销制度、报销凭证、考勤制度、今目标软件考勤记录、日常考勤记录、报销单据、施工报告、支付宝转款截屏等证据进行佐证。**攻对预支出差费用转账记录、报销凭证、报销单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持有异议。
另查明,2016年4月6日,**攻以汇能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汇能公司:1.支付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2月1日出差补助25000元;2.支付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2月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2016年9月8日,丰台区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2086号裁决书,裁决:1.汇能公司支付**攻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2.驳回**攻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出差补助的制定及发放系企业自主权,汇能公司认可未支付**攻出差补助9000元,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汇能公司应支付**攻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出差补助9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攻就其存在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主张出具了出差行程表加以佐证,汇能公司亦称系按照**攻提交的出差行程表计算出差补助,故法院对该出差行程表予以采信。按照出差行程表载明的日期计算,**攻于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7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7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汇能公司应支付**攻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931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97元。**攻就汇能公司将其辞退的主张及汇能公司就**攻自动离职的主张均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视为由汇能公司向**攻提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汇能公司应支付**攻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判决:一、北京汇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攻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出差补助9000元;二、北京汇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攻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9310元;三、北京汇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攻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97元;四、北京汇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攻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五、驳回**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汇能公司补充提交照片打印件、第三方要求整改的意见复印件及员工手册复印件各看一份,主张以此证明**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职责造成了损失,以及**攻对其公司关于出差报销的相关制度早已知情。**攻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并主张汇能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亦从未向其公示送达。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攻主张出差补助、加班工资,提交了录音材料、出差行程表、电子邮件截图及银行流水等进行佐证。汇能公司在一审中认可录音材料及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出差行程表能够反映**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汇能公司亦称系按照**攻提交的出差行程表计算出差补助,故一审法院对**攻提交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认定汇能公司应向**攻支付出差补助及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攻主张汇能公司将其辞退,而汇能公司主张系**攻自行离职,因双方均为就各自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一审法院比照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处理,判决汇能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亦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汇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洁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熊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