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枣民二初字第131号
原告:河北泰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汇能科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泰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能科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泰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河北泰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