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民初1700号
原告:山西奥泰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马首加油站,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马首乡富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5MA0K26GW6F。
法定代表人:李千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发,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
被告:合中和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阳光城环球金融中心B座1507-0013号(入驻太原领全商贸秘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103305659360。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西奥泰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马首加油站诉被告合中和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奥泰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马首加油站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合中和建设(山西)有限公司起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奥泰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马首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奥泰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马首加油站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志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霍晓宇
书 记 员 李 娜
(校对人: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