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晋0107执1019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鑫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晋0107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太原鑫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0107执10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马 勇
书记员 杨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