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鑫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晋0107民初1315号
原告太原鑫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锐公司)与被告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俊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庆、被告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燕平、李勇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抵账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车辆抵账转让协议书》第2条约定的抵账手续有两种:被告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将一切过户手续提出,交给原告。期限为10天。同时约定如被告超过10天还未执行办理车辆抵账手续,则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10398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晋A×××××的本田雅阁HG7240轿车未过户,该车辆登记证未交付原告,按约定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10398元。原告关于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10398元的欠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将晋A×××××的本田雅阁HG7240轿车一辆返还给被告。《车辆抵账转让协议书》第4条约定的汽车交付后,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消灭,应理解为是第2条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面履行后,被告以此为由主张交付车辆既已实现被答辩人的债权,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抵账转让协议书》,约定:1.乙方现欠甲方欠款110398元,双方愿意将车辆作抵账,双方决定金额为壹拾壹万零叁佰玖拾捌元整(小写110398元整)。2.如能办理过户手续,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如不能过户,乙方负责配合将一切过户车辆手续提出,交于甲方,双方按本协议的内容来各自约束,抵账手续办理时间约定为10天内,如乙方超出10天还未执行办理车辆抵账手续,则乙方仍欠甲方货款110398元。……4.汽车交付后,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消灭。被告法定代表人郭旭光出具了授权书,同意将自己的晋A×××××的本田雅阁HG7240轿车一辆用于公司的债务抵顶。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将晋A×××××的本田雅阁HG7240轿车一辆及车辆登记证之外的其他手续交付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车辆抵账转让协议书》、郭旭光授权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被告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太原鑫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0398元。 二、原告太原鑫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晋A×××××的本田雅阁HG7240轿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俊斌
代书记员 梁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