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鑫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7执1019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鑫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9号3幢13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25号1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太原鑫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晋0107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太原鑫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0107执10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