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博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财保9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申请人:贵州仁博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双桥村独山大学城西校区2号教学楼内。

***、***与贵州仁博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黔2725财保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15129.71元,若冻结金额不足4615129.71元,不足部分保全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财产。2021年5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仁博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光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