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5财保10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3月1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8月24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被申请人:贵州仁博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双桥村独山大学城西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DJPTC41。
法定代表人:杨俊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15129.71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已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15129.7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2、若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4615129.71元,则就差额部分在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中予以保全。2020年12月7日,申请人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被申请人又更名为由向本院提交续冻申请书,申请本院对已冻结的账户存款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仁博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15129.7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贺光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向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