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博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独山县国宏建筑材料租赁站、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42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双桥村独山大学城西校区**教学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DJPTC41。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独山县国宏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河亭村小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6MA6GY5FX7K。
经营者:林国海,男,1969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05月22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平塘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柏楷,男,1972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上诉人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独山县国宏建筑材料租赁站、**、***、杨柏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映梅
审 判 员  覃书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杨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