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博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5财保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3月1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8月24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双桥村独山大学城西校区2号教学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DJPTC41。

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15129.71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编号为202052010000000037,保险金额人民币4615129.71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15129.7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

若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4615129.71元,则就差额部分在被申请人贵州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中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忠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