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1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8159852。
法定代表人:潘庆勇。
被执行人:佛山市伟成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鄱四路**工商注册号4406001005861。
法定代表人:余志成。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伟成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66500元及利息(以工程款66500元为本金从1996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佛山市伟成企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岑家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