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9758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2。
法定代表人:潘庆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嘉欣,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中美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4XT。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中美玩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月16日,原告以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迟延付款利息及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琼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王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