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金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供销企业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778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2。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供销企业集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太平中龙门里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77X9。
法定代表人:程某1。
原告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供销企业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华、陈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消防工程款220409.37元及利息209863.33元(详见利息计算表,利息计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1996年9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安装合同》,委托原告进行职工宿舍消防系统施工安装工程,约定工程总造价1518000元。后增加两项消防工程,分别是:1997年1月9日增加九江供销社付楼1-5层消防喷淋管网、消防栓工程,造价预算163322.68元;1997年10月15日增加南海九江供销企业集团辉利大厦消防工程,造价预算134382.34元。2003年8月1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截止至2003年8月11日尚欠原告工程款500819.76元,并承诺自2003年9月底至2004年6月底分四期支付所欠工程款总额50%,余款由2004年7月至2006年6月底全部清偿完毕。被告分别在2003年9月19日、2003年12月3日、2004年5月14日、2006年1月18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521元、125204.94元、112684.45元、30000元,以上合共280410.39元,尚欠220409.37元未付。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完毕其施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被告应于还款计划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内结付全部工程款,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迟延付款利息,利息给付标准为2019年8月20日以前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工程安装合同》、安装工程预(结)算书、进账单、收据以及还款计划书等证据材料,明确列举出最后一次被告向原告支付消防工程款时间为2005年11月11日,随后原告一直没有向被告做出任何催收工程款的行为。即原告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11月11日起计算,并于2007年11月11日已经届满。但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原告已丧失本案的胜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至1997年期间,原告向被告承包消防工程。双方于2003年8月11日签订《还款计划书》,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00819.76元,并约定被告从2003年9月底起至2004年6月底止分四期向原告清偿250409.88元,余款250409.88元在2004年7月至2006年6月底全部清偿完毕。
原告确认被告分别在2003年9月19日、2003年12月3日、2004年5月14日、2006年1月18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521元、125204.94元、112684.45元、30000元,尚欠220409.37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原、被告签订《还款计划书》约定了分期付款,并约定最后还款期限为2006年6月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算。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7.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