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辉路12号东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8159852。
法定代表人:潘庆勇,该司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人和金钢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人和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5644365C。
法定代表人:祝善保。
关于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与佛山市人和金钢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8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人和金钢牛实业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12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10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人和金钢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佛山市人和金钢牛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929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人和金钢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人和金钢牛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佛山市人和金钢牛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全国财产查控网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人和金钢牛实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经实地走访,该被执行人已停业。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告知了本案的详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没有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佛山市人和金钢牛实业有限公司列为失信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李嘉佳
审判员 严志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