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金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与广东南海市南方企业家活动中心、佛山市华康实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2307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2。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南海区南方企业家活动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佛山市华康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华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市南方企业家活动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华、陈坤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消防工程安装费190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2日为292761.02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96年3月,原告接受委托在南海**公司侧就**大酒店进行“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控制、事故广播、应急照明”消防安装工程,建设单位是佛山市***发展公司。原告接受委托后,依照约定按时按量完成消防工程。1996年7月28日,该工程经南海市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并同意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为广东南海市南方企业家活动中心。1996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消防工程预付款150000元,1996年8月24日,原告出具金额为340000元、内容为“消防工程安装费”的发票一张。至今两被告尚未支付工程款190000元。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其施工义务,被告拖欠款项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起诉。
两被告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答辩及当庭质证与举证的权利。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后确认其证据的真实性并附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广东南海市南方企业家活动中心于1996年7月30日登记成立,于2002年9月1日被吊销。佛山市华康实业发展公司于1993年4月29日成立,于2003年9月1日被吊销。南海市消防工程安装公司于2004年4月27日变更名称为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
位于南海***公司侧的**活动中心工程,设计单位为广东南海市南方企业家活动中心,建设单位为佛山市华康实业发展公司,工程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安装单位系原告,该工程于1996年3月25日通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的喷淋灭火系统于1996年7月29日通过验收。
1996年4月5日,原告收取涉讼工程款项150000元。同日,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取广丰实业发展总公司南方大酒店消防工程预付款150000元。
1996年8月24日,原告出具消防工程安装费340000元的发票。
2019年9月17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涉讼工程于1996年7月28日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在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被告的付款条件至此已成就。原告于1996年4月5日出具涉讼消防工程安装费340000元的发票,并提供已收取150000元工程款的收据,但未能提供被告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依据,其主张被告尚有应付的工程款190000元一直未支付,却直至2019年9月17日才提起本案诉讼,至此已超过二十年,两被告已在十几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可见也停止经营多年,本院无法通知两被告相关人员出庭应诉抗辩,且两被告也无义务对原告所主张的超过二十年的债权再提供反驳证据。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90000元及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消防工程设计安装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8541.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道春
人民陪审员  曾春前
人民陪审员  何清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