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尤利卡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尤利卡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中科国通光伏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财保85号

提请人杭州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锦绣大厦**。

申请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明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发国、王丽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古翠路**

法定代表人沈又幸。

被申请人山东中科国通光伏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苏家村沿街房**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邵南军。

被申请人浙江洁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邵南军。

提请人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中科国通光伏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洁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能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20年9月2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中科国通光伏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洁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5490.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中科国通光伏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洁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5490.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卓君

代书记员  马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