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12795号之二
原告:浙江意希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服装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511624144。
法定代表人:曾一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锦,胡宗保,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杉水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柯西服装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BDXXD8D。
法定代表人:王明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181-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782230458。
法定代表人:王明来,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发国,王丽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意希欧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意希欧公司)与被告绍兴杉水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杉水公司)、*******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希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锦、胡宗保,被告杉水公司、**卡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发国、王丽红及证人周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浙江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本案的相关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16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于2020年4月18日恢复诉讼。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20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1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希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锦、胡宗保,被告杉水公司、**卡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发国、王丽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意希欧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希欧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意希欧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预交),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原告浙江意希欧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琴芳
人民陪审员 黄文金
人民陪审员 孔国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