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223045,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181-1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思聪,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红,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昌县***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9E8C11,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澄潭镇西花园村大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
被执行人:陈水灿,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王旭东,男,1982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新昌县科胜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55372751,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210号2幢。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陈水灿、王旭东、新昌县科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03民初1047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昌县***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陈水灿、王旭东、新昌县科胜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47958.52元。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王旭东名下有坐落于嵊州市甘霖镇××村××号的不动产,本院已委托嵊州市人民法院查封,因用地系农村集体土地,受土地流转条件限制,暂无法处置。
此外,因被执行人新昌县***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陈水灿、王旭东、新昌县科胜电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新昌县***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陈水灿、王旭东、新昌县科胜电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何正伟
执 行 员 王禹辰
执 行 员 任剑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张俊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