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行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男,193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南街道办事处。
原审第三人杭州市临安区新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诉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南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杭州市临安区新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2行初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称,上诉人系卦畈村村民,是卦畈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一。卦畈村集体土地被非法侵占,与上诉人具有利害关系。案涉土地现场上诉人种植的农作物因被上诉人的违法征地行为损毁,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是案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案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将集体土地提供给第三人建设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35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上诉人为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其作为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卦畈村村民,以个人名义针对集体土地的使用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辽敏
审判员 危 薇
审判员 李晓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千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