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81民初277号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伊莱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三北拉法克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伊莱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国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