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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4民初8874号 原告:***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官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新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3日通过线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新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0277.37元(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10277.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第1项中的仓储费损失24600元、利息费损失25400元,诉求被告赔偿损失数额变更为260277.37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7日,原被告签署《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技术要求为被告定作风电法兰11套计132片,合同价款419.21913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生产,原告生产完毕80片法兰,并于2021年10月份交付被告9片法兰后,被告于2022年2月22日要求原告停止生产,并于2022年8月19日以项目暂缓一直未启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约,同意将已生产完毕尚未交付71片法兰进行处理,处理所得货款冲减所欠原告的剩余货款。签订合同后被告已支付预付款170.610791万元,原告生产71片法兰价值为210.5638万元,扣除残值,给原告造成损失为260277.37元,且由此产生的仓储费24600元与利息费25400元,共计为310277.3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中建新疆公司辩称,1、被告对于双方签约及被告方违约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方违约的原因是因为被告的合同签约方重庆渝达公司未向被告履行义务,导致被告违约;2、对于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支付1706107.91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对于原告向被告交付9片法兰的事实认可,对于原告已生产71片法兰被告未接收货物的事实予以认可;3、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仓储费不予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将结合原告举证质证及计算方法进行确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7日***公司与中建新疆公司签订《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约定***公司按中建新疆公司要求的规格尺寸、技术标准制作风电法兰计132片,合同总价款暂定不含税为3709903.88元,增值税482287.50元,含税暂定总价款为4192191.38元。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进行生产制作,并于2021年11月1日、2日交付中建新疆公司9片法兰,价款为324947.28元,另,因中建新疆公司不收货致***公司已生产未发货法兰71片,重量165.79829吨,价款2105638元,中建新疆公司已支付***公司货款1706107.91元。 2022年5月17日中建新疆公司向***公司发函,称终止合同剩余法兰部分的履约,总重304507.41公斤,共计3867244.11元,请你公司尽快联系停止生产该批材料。2022年5月22日***公司回函中建新疆公司,称收到中建新疆公司来函后立即停止生产,我公司多次催问就已生产未发货的法兰给出解决方案,但你公司均以业主正在商议未给最终解决方案为由让我公司继续等待,给我公司带来了极大的资金及库存压力,请你公司尽快给出解决方案。2022年8月12日***公司向中建新疆公司发出“沟通告知函”,称已生产未发货71片法兰,我司多次催办付款提货,未得到你司任何回复,时间已过7个月之久,为此,提出如下建议:1、已加工未发货71片法兰货值2105638元,71片法兰产生的仓储费用24600元、未付款产生的利息25400元,请你司在20天内付所欠剩余货款774477.37元(此款包含71片法兰仓储费用24600元、利息25400元),我司安排发货,取消未生产法兰52片的合同订单,将已开发票多余金额冲减;2、如20天内未付我司剩余货款,请你司务必20天内将剩余310277.37元(此款包含71片法兰仓储费用24600元、利息25400元、已加工未发货产品卖废料所得464200元冲减所欠剩余货款)付给我公司,将已开票多余金额冲减。2022年8月19日中建新疆公司向***公司回函,称拟采取你公司第2个建议方案,并作出修改意见,请你公司酌情考虑放弃310277.37元的索赔意愿,待我公司向甲方索赔法兰损失后,按实际索赔的金额,对你公司予以补偿,同意你公司将剩余法兰妥善处理,处理价格,通过与我公司合作的中拍网,了解处理价格是否优于你公司处理价格,择优选择,处理所得款冲减我公司所欠剩余货款。2022年8月23日***公司对中建新疆公司的回函又复函称,1、我司同意放弃71片法兰的仓储费用24600元、利息25400元(此条只有执行第2条时才生效);2、你司在2022年9月15日前将所有剩余的260277.37元付到我司账户上,同时将已开发票多余金额进行冲减;你司要按以上两条同时执行,否则我司只能执行2022年8月12日沟通告知函的条款。***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复函中建新疆公司后,中建新疆公司未再支付***公司款,致***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公司已生产未发货71片法兰按废料处理的价值问题。***公司主张已生产未发货71片法兰的残值按2800元/吨,计464235.21元(165.79829吨*2800元)。中建新疆公司认可已生产未发货71片法兰属于专用产品,如不用于其项目则无法按照正常的法兰价格出售,请法院了解当地报废法兰价格,依法作出处理。对此,本院经查询济南地区各类废钢的现行市场价格,根据已生产未发货71片法兰的材质形状尺寸等情况,本院酌定已生产未发货法兰残值按3200元/吨价格确定,***公司已生产未发货71片法兰残值为530554.53元(165.79829吨*3200元)。 本院认为,***公司与中建新疆公司签订的《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公司按中建新疆公司要求的规格尺寸、技术标准制作风电法兰,双方为定作合同关系,***公司按约履行为中建新疆公司制作风电法兰的义务,中建新疆公司因第三方的原因终止合同履行,不接收***公司已生产的71片法兰,构成违约,***公司要求中建新疆公司赔偿已生产未发货法兰造成的损失,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准。***公司向中建新疆公司交付法兰9片、已生产未交付法兰71片,计80片法兰,价款合计2430585.28元(324947.28元+2105638元),此款减中建新疆公司已支付***公司货款1706107.91元,再减***公司已生产未发货71片法兰残值530554.53元,即为中建新疆公司应赔付***公司款项193922.84元(2430585.28元-1706107.91元-530554.5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损失193922.84元; 二、驳回原告***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7元,由原告***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72元、被告中建新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安淑娟 书 记 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