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7684号
原告:***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济王路9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兖州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旧关立交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宁)高端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龙桥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临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兖州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端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兖州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端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安淑娟
书 记 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