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齿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4执2271号 申请执行人: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刁镇街道工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高齿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牟家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高齿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鲁0114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江苏高齿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2914.5元、违约金26000元及嗣后违约金等。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2023年5月9日、5月10日、5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等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2023年7月4日,委托常州市中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调查,未查到该公司名下有不动产。2023年8月9日,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3年8月11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