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4民初2980号
原告: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济王路9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贵阳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街道宝山南路113号B幢E型17层[水口寺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贵州创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筑新路257号1单元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创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计2463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