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14民初8581号
原告: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街道姜庄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韵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上皋东城社区沿街商住楼1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济王路9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205899元;2、判令被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1月,被告***借用被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被告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路××厂的土木工程,被告***联系原告,租赁原告的机械设备,原告出租给被告吊车三台,每台月租金25000元,按月结算。原告将三台吊车出租给被告使用6个月,并向被告开具了328499元的发票。被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2600元,尚欠205899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同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借用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亦无法律依据。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认定如下事实:
1、2021年11月,被告***借用被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被告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路××厂的土木工程。11月5日,原告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双方之间通过微信联系,***租用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吊车进行施工,并对租金、结算方式等进行约定。期间,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具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328499元。被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9日、2022年1月14日、1月28日向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款25000元,合计75000元;另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工作人员支付工资47600元,余欠205899元未付。
2、2022年6月7日,***通过微信支付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1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普通贷记业务回单、以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记录,可以证实原告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承包人,租用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拖欠租赁费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建筑企业,将其资质出借给***,应当明知其出借资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于***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建设工程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方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租赁费。被告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主张权利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5899元及利息(利息以195899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8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禹城鸿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元,由被告***、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