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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艺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内04民终4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艺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上诉人赤峰艺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42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赤峰艺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42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补发工资51091元或发回重审;改判上诉人无须为被上诉人补缴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计算工资错误,上诉人不欠付被上诉人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工资为每月3000元,年终有奖金,但是自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后,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条例规定,不服从公司安排,擅自与客户达成协议,不按施工合同约定在客户未缴纳工程款的前提下,擅自给客户进行装修,导致装修款无法追回等情况,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就此被上诉人不再为上诉人提供劳动服务,双方劳动关系也自动终止,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借支工资已经超出实际给付的工资,上诉人不欠付被上诉人工资。一审法院审理时,严重歪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在被上诉人未完成一年任务并严重违反公司条例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况下,将双方约定年终奖金划分为等额12月,分别列入月工资总额里算作月工资计算,并且在双方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前提下,全部采纳被上诉人的观点,对全部已经给付清的工资再次加额计算,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就养老保险已经按照行业惯例私下约定,将养老保险划入工资,上诉人无须再另行缴纳养老保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辩称,该给我的工资应该给我。赤峰艺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无须再向被告补发工资51091元。2、原告无须为被告交纳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原、被告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劳动争议,被告作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巴林右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原告为被申请人。2017年12月5日巴林右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18年2月5日作出巴林右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右劳人仲字[2017]19号),裁决如下:一、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51091元;二、由被申请人依法补缴申请人自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和全部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待本裁决生效后,申请人可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依法执行;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对上述裁决不服,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被告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数额、书面记录等相关证据负举证责任。因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赤峰艺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赤峰艺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给付***补发工资51091元,赤峰艺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为被告交纳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经审理查明,赤峰艺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劳动争议,经2017年12月5日巴林右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于2018年2月5日作出右劳人仲字[2017]19号仲裁裁决书。本院认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之间的工资,即当事人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工资数额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上诉人在指定时间内未能向***提供相关证据,一审中提交的工资表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名未被采信。在本案二审过程中上诉人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对***该时间段内工资认定为5000元/月×19个月并无不当。双方签订《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书》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工资因双方有约定,应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共21000元。对年终奖的给付方式,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年终资金按照申请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并无不当。以上款项合计数额应扣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借支工资数额78909元,扣除后为51091元,此款应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拖欠工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赤峰艺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的相关条款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在判决论理部分认为赤峰艺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对其主张亦未提交新证据,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一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应对仲裁裁决书可执行内容作出认定。故本院在二审审理中对其予以纠正。对上诉人第二项上诉请求,赤峰艺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不应为被告交纳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应当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追缴所欠保险费。故上诉人所主张的该项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赤峰艺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二、赤峰艺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拖欠工资51091元。三、驳回赤峰艺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赤峰艺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